访谈嘉宾: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赵久田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 魏莉华
访谈主持人:中国指数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黄瑜女士
黄瑜: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二十周年,二十年间,《土地管理法》经过三次修订,国务院也于2004年下发了28文件,加强土地的严格管理,在这期间,中国土地管理的体制、目标和制度又发生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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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久田:我们土地管理事业发展20年来,从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出台以后,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变化很大。我们20年来土地管理法的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一共进行了三次修改,也折射了土地管理事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同时我认为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的发展、法制不断的完善,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历程,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整个变化过程。
首先,从1986年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和1998年全面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可以看出它的变化是很大的。第一,从原来法律规定保证建设项目用地为主,转向以保护耕地为主;第二,从注重项目管理转向注重土地用途管理;第三,从保障建设项目的征地转向要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四,从用地单位占多占少都一样,转到用地有偿,使他精打细算;第五,从滥占滥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责任不明确,到滥批滥占土地有罪,这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应该说用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这个变化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国家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这个变化我是这么评估的。
其次,我想简单说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它所确立的各项土地制度基本得到了贯彻。
第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定土地建设用地的范围、规模,各类土地事前的安排,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加以确立,用法律规范的行使保证它得以实施。用途管制的核心内容是严格限制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果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经过很严格的程序,并且要付出比较大的代价。
第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里有几个方面:1、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要实现本省范围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就是要保障省份内不管建设占用多少土地,但要保障省内耕地面积总量不减少。2、对于用地单位来说,如果要是使用耕地必须做到占补平衡,如果他没有能力,必须交足造地花费的成本。3、我们单独设立了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耕地里的精华,是我们要确保的,不能被占用的,是耕地里最重要的部分。我们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里已经有非常严格的措施,占用一分一厘都要国务院批准,这是前所未有的,对此有些人不理解,认为是国务院管的太细,占一点点地就得国务院来批,他是没有理解基本农田是不许占,除了国家重点和省重点项目经过审批可以占用,其他一律不许占用,这个制度的设立严格保护了基本农田。
另外,除了这个耕地保护制度以外,还有征地制度。这应该是符合国情、符合当前国家发展阶段的征地制度。过去我们老的土地管理法主要是考虑保证建设用地,给农民补偿是比较低的,而且里面很明确的写不得超过多少,意思给农民的钱不能超过多少,而不是说不能少于多少,这里面就有倾向性,这主要是从建设考虑的,没有从农民利益考虑。
新土地管理法里面,有人光看到前面的倍数,虽然倍数提高了,但后面还增加了有关的条款,就是要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征用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要达到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标准,应当说这个标准把土地按照市场价评估还要高,这就是我们国家对农民负责的态度,我们当前征地制度应当说在世界上也是没有的,这个制度是从保证建设用地,以保护农民利益为首要的考虑。
其他方面还有经济收益分配制度。这个制度也是我们新创立的制度,土地的收益中央和地方三七开,中央不用还要返回地方,保障耕地的开垦、耕地质量的提高,核心意思还是要保护耕地资金,不能全部拿去搞建设。
另外,我们还设立了违反法律用地批地处罚的制度。处罚最能体现国家对土地重视的程度,过去用地从来没有追求刑事责任,现在哪个政府官员违法批地、哪个单位违法用地,谁在那破坏耕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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